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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一九三六年新宪法通过

1935年,联共(布)中央在研究了苏联政治、经济和社会阶级成份的新变化后,认为1924年制订的联盟宪法已和苏联现实不相适应,建议制定新宪法。1935年2月,苏维埃第7次代表大会成立了以斯大林为首的宪法起草委员会。1936年11月25日,全苏苏维埃第8次非常代表大会在莫斯科开幕,斯大林作《论苏联宪法草案》的报告。大会于12月5日批准了宪法最后文本。新宪法共含 13章146条。它宣布苏联是工农社会主义国家,其政治基础是劳动者代表苏维埃,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新宪法规定,苏联最高苏维埃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由联盟院和民族院组成,新宪法申明,凡苏联公民,不论民族和性别一律平等,享有言论、出版、集社、结社、劳动、休息等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