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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政府准允男子自由纳妾

1912年12月,北京政府颁布的《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第十二条明确地承认了妾的存在,大理院也在解释妾的身份时说:“凡以永续同居,为家族一员之意思,与其家长发生夫妇类同之关系者,均可成立。法律不限何种方式。”于是纳妾愈加自由。男子只要有钱,可随意纳妾,不受任何限制,以至很多人以蓄妾来炫耀其财富。时人胡朴安记载说:“广东多妻制盛行,社会上咸以妻妾之多寡视其人财产之丰啬,故往往有纳妾以为虚撑门面者。闻某富豪家有胡椒树百零八株,每年收入极丰,而竟娶百零八妾。每妾各收一株之利益,以为饮食服饰之费。至于三妻四妾者,在在皆有,盖如此方足以维持其中等人家之体面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