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12月8日,美、苏签署了《美苏关于销毁欧洲中程和中短程导弹条约》,简称《中导条约》。
条约共17条。双方就销除有关导弹的范围、方法和时间,对消除导弹的各阶段要求,对销除有关导弹的核查与监督,条约的法律效力及修改等作了规定。这是一个永久性条约。它自双方交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条约所遵循的目标是加强战略平衡,各条款阐明的措施将有助于减少发生战争的危险性和加强国际和平与安全。条约规定,双方在条约生效后的3年内,须全部销毁所拥有的中程导弹及其发射装置和辅助设施。在条约生效18个月内全部销毁中短程导弹及其发射装置和辅助设施。条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再生产和试验中程导弹和中短程导弹。
条约规定,缔约每一方都拥有就地核查的权利,在条约生效后13年期间内均可进行核查。条约生效后头3年期间每年进行20次核查,其后5年期间每年进行15次核查,在最后5年期间每年进行10次核查。根据条约,美苏双方将销毁2611枚已部署和未部署的中程导弹,其中美国的859枚,苏联为1752枚。该条约是战后美苏裁军谈判历史上达成的第一个真正减少核武器的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