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8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设置顾问的决定:在县级以上单位设置顾问,并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去。 顾问组(三人以上可设立)和顾问是在同级党委(党组)和行政负责人的领导下工作,其任务主要是调查研究,了解情况,帮助党政领导出主意,当参谋,并把党的好传统,好作风传给年轻一代。 党员顾问组长和不设置顾问组的顾问可列席同级党委(党组)会议。 顾问为在编干部,列入相应的党委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按照干部的管理权限任免。顾问一般不再兼任人大常委会、政协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