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马关条约,原名《马关新约》,亦称《春帆按条约》,日本取名《媾和条约》。
该条约于1895年4月17日(清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在日本马关(今下关)春帆楼,由清朝钦差头等全权大臣李鸿章、钦差全权大臣李经方和日本内阁总理大臣伊藤博文、外务大臣陆奥宗光签订。
该条约共11款,附有《另约》、《议订专条》各3款。主要内容;(1)承认朝鲜“独立自主”,即清朝承认日本对朝鲜的控制权;(2)台湾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和辽东半岛割给日本;(3)赔偿日本军费白银2亿两;(4)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日本船只可沿内河驶入;(5)允许日本人在中国的通商口岸任便设立领事官和工厂及输入各种机器,产品与进口货物同样免征一切杂税,并可在内地设栈存放;(6)中国不得逮捕为日本军队服务的中国人(汉奸)。
同年11月8日,中日双方又签订了《交收辽南条约》,中国用3000万两白银“赎回辽东半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