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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L1签证补件通知及应对方法

L1签证

L1签证是设立于1970年4月7日的一种美国工作签证,其中,L1-A签证为跨国高管或经理签证,用于跨国公司将高管或经理调职到美国,扩大美国出口,提高美国公司的管理效率和国际竞争力。移民法中的L1签证部分仅在1990年11月29日,由“1990年移民法”修改过一次,要求证明在美国境外的一年的高管或经理经历。国会未通过其他修改L1签证的法律,移民法的L1签证部分非常稳定。

在2017年4月18日,特朗普政府发布13788号行政令“买美国货,雇美国人”,要求保护美国经济,保护美国工作者的利益,主要通过增强检查签证欺诈和滥用。总统行政令不能改变移民法,没有改变L1签证的申请资格,但在10月23日,移民局依据行政令精神,提升对外籍劳工签证的申请要求,提高了L1签证延期的审理标准,导致移民局官员的审理方式变得更为严苛,L1签证的补件通知相对的会增加。

在上一篇文章:L1签证申请实战案例(十)延期补件,主要介绍了美唐客户H先生的L1签证延期的基本情况和补件思路。本文将详解L1-A签证的补件通知和应对。

当移民局官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申请人提供更多的信息,就会发出补件通知。最常见的一种就是普通的补件通知信(Request For Evidence, RFE),要求三个月内回复。另一种是移民局官员认为材料严重缺失,申请资格不符合或其他原因,但仍要求申请人解释回复,则发出拒绝意向通知(Notice Of Intent to Deny, NOID),只给一个月的时间回复。

补件通知一般分三部分:回复方式,法律条文和补件要求。在第一部分-回复方式,移民局会清晰的给出回复流程,回复期限,联系方式等重要内容。在第二部分-法律条文,会给出相关的法律条文,主要来自《移民与国籍法》和《联邦规章典集》第8卷。在第三部分-补件要求,移民局官员会列出证据不足的各个要点,要求补充解释。

L1-A签证的补件会要求补什么?

简单概括,就是跟L1-A签证的申请资格一致,要求证明:

1.中国公司和美国公司之间拥有合格的股权和控制权关系;

2.申请人在过去三年有连续一年的高管或经理工作经历;

3.申请人将赴美担任高管或经理职位;

4.若美国公司为新公司,则需要建立实际的经营场所。

在移民局实际审案过程中,这四条并不是简简单单的几份文件就能证明的,每一条都有其相应的一系列文件供移民局官员作整体性考量,结合各方面因素做出判断。每一个移民局官员在其训练和审理经历中,会形成自主的审理习惯,对每份申请有独立的自由裁量权。

01

合格的股权和控制权关系的证明

L1签证要证明的合格公司关系包括:母子公司关系,姐妹公司(附属)关系,分支机构关系,合资公司关系。

这方面主要发生在一些大企业申请过程中,因为公司结构复杂,可能存在由层层持股建立的股权关系,要证明合格的公司间关系也就变得复杂。当然,这一部分在申请前期,就要做完整和准确的评估,否则因此而失败,导致功亏一篑,则得不偿失。

应对策略主要是在前期要做好评估,针对补件通知,提供完整的股权关系材料和严密及准确的论证表述。要注意股权结构的变化,股权协议的完整,最重要的是,股权出资与实际控制权并不总是一致的,出资证明材料也就不是唯一的证明材料。

02

一年的海外高管或经理经历的证明

要证明海外高管或经理经历,移民局通常会从两方面着手,工作时间和工作性质。移民局会通过审查申请人过往的档案,包括签证申请历史,美国出入境记录等背景调查信息,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工作时间的限制,这也需要在前期做有效的评估。海外的工作性质是需要移民局官员对申请材料做整体判断,结合有授权的工作证明信,公司组织架构,工作内容,工作成就,职位要求等多方面因素。

应对这方面的补件,材料的真实性是第一位的,不要导致申请材料的前后矛盾。第二,提交充足的辅助证明材料,加以说明佐证。第三,高管的管理能力和资质是非常重要的一点,这是L1签证的核心,也就是人才的引进。

03

赴美的职位证明

这方面的证明与海外工作经历的证明类似,都是工作证明,但后者是实际已发生的,可以通过充足的材料说明和验证,而赴美的职位是还未发生的,需要的材料主要侧重于公司发展的可行性和申请人的工作性质。合格的商业计划书是证明新公司发展可行性的必要文件,对于老公司虽不需要,但其财务材料和经营性材料等则替代成为必要证明文件。

对于赴美的职位证明是作为联邦政府机构的移民局关心的另一个要点,考察申请人对美国公司和美国经济等的贡献。这方面的补件则更多的需要考虑公司的组织架构是否合格,申请人的下属结构是否合理,公司职能部门是否缺失,员工薪资是否匹配等。

04

若美国公司为新公司,则需要建立实际的经营场所。

对于这方面,可详见先前的文章:L1签证申请者在美国应做的事情。移民法虽然对合格的经营场所没有明确的标准,但申请人的选择应合理合规。不足以容纳所有公司职员的经营场所不合规,面积应符合人均办公用地面积要求。与经营业务不匹配的经营场地不合理,进行商业行为的公司租用民居,不合理。

对于美国公司租用或购买相应的经营场所时,在申请前期,一定要做充分切实的调查评估和实施计划,过早签约会浪费租金,不合格的场地或缺失材料导致补件,不仅耗时耗力,而且若考虑转移经营场所,对前期的投入,将是一笔不小的负担。

结语

补件回复与首次申请同等重要,要对补件做全面而整体的分析,往往补件要求看似明晰,实际存在层层隐含的合规合理的要求,要注意每一部分的细节,讲究材料的切实充分,是补件的关键。

今年9月,互联网热传,乐视公司的前董事长贾跃亭先生在办EB1C移民签证。

L1签证属于高技能人才类签证,对接的是EB1C移民签证,俗称跨国高管或经理移民签证,两者申请资格类似,L1到EB1C的移民之路也是众多企业家的选择,相较于EB5投资移民,优势非常明显,职业移民类优先级别最高,申请时间短,资金安全,直接获得永久绿卡,一人申请,全家同享。

原作者:Tom 美唐北美创业及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