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作为EB-5投资人小议
作者:Daniel B. Lundy
______________________ (NAMEOF PARENT OR GUARDIAN) as custodian for ______________________ (NAME OF MINORINVESTOR) under the [State] Uniform Transfers to Minors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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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nted Name of Parent or Legal Guard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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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gnature of Parent or Legal Guardian
同时,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首先,父母必须把投资款赠与给子女。子女必须在其本人账号,或者其和父母的共有账号收到这笔资金。其次,父母不能在任何时候拥有EB-5投资公司下的有限合伙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权益。也就是说,所有权要直接栖身在子女名下。其次,尽管父母在孩子18岁以前(有些州是21岁)有责任管理子女的财产,一旦子女到达法定年龄,控制权将自动归入子女名下。
父母按照UTMA的规定代表子女购买EB-5公司的权益而产生的这样一个无法撤销的投资合同,应该能够满足移民局现行的对EB-5要求的解读。14岁以下的子女可能无法代表自己在移民局表格上签字,因此我们一般而言不推荐接受小于14岁的投资人。尽管法律,法规,和移民局政策现在都没有对年龄设限,我们仍然偏好将这一交易限制在16和17岁的子女范围内。14和15岁的投资人虽然并没有被禁止,但有可能在现在或将来遭遇移民局更多的阻力,负面的公众报道,以及政治上的审查。同时要注意的是,许多从事EB-5监管的银行现下可能要么不接受未成年的存款,或者没有制定关于接收未成年存款的政策。这也就意味着未成年人投资人可能为了投资要放弃资金监管。由于未成年投资人是EB-5行业的新趋势,我们期待将来的形势必将有新的发展。
我们会在9月9号费城举行的名为“EB-5在十字路口”的研讨会上进一步深入的讨论这一话题。
原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美国Klasko移民律所 原作者:Klask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