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纽之前已经为大家介绍了美国EB-5投资移民的相关基础知识,包括EB-5的投资本质、投资移民的花费和种类、以及投资移民的关键要素,原文请戳《投资移民不是买房换绿卡那么简单 | 这里是中国富豪最青睐的投资移民首选地》。
正如小纽之前明确过的一个概念,投资移民并不是花钱买绿卡、或买房换绿卡这么简单,而是一个消耗时间、精力、金钱,需要专业人士指导、按照美国相关法律一步步来完成的复杂过程。今天小纽就将重点解析投资移民最关键三大要素之一——申请人的投资资本。
投资移民是否能够办理成功,最后是否能够拿到临时绿卡、成功转为永久绿卡,移民局考量的最关键三大要素分别是申请人的投资资本、新建商业实体和创造就业。而申请人的投资资本就是投资移民最关键的第一步。
资本和投资两大关键概念定义
资本定义:
投资移民中讨论的资本(capital)并不意味着现金(cash),而是宽泛地指代投资人可以提供的创造商业价值的资本,其中不仅包含申请人持有的合法的现金、设备、库存、现金等价物、投资人所有的抵押资产以及其他有形资本,甚至还包括申请人拥有的许诺在未来两年内可以支付的资本。
这些资产应该按照美国公平市场价值、按美金进行计算,投资移民申请人必须可以证明TA是这些资产的合法拥有者,而直接或间接获得的非法资产将不能作为用于投资移民的资本计算在内,所以投资人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来证实自己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取到所有的投资移民资本,移民局的书面文件指明这些证明包括:(以下内容无需提供全部,只要根据投资人资金来源实际情况酌情提供即可)
资金来源证明
外国商业注册记录
过去五年中在美国之外地区所持有的企业、个人退税记录
过去十五年间在美国之外在任何国家、地区获取的与投资人相关的民事、刑事法庭文件
投资定义:
投资移民中的投资(Invest):投资意味着投资人提供资本来美国投资,不可以通过资金投资这个商业实体换回债券、债务以及其他各种保障性回报方式。移民局在各种指导文件中强调,投资移民是一个有风险性的投资行为,投资人必须实际愿意承担投资风险投入所需资本。法律条文或移民局的指导意见里不会对风险程度进行界定。
什么样的资金来源可用于投资移民?
在投资移民过程中,是否能够证明投资资金来源和积累过程和资金转移路径的合法性都是最终是否能取得临时绿卡的关键因素。移民局并未对资金来源种类进行限制,但不管申请人有多少种获得投资移民资金的来源,每一个来源必须都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资金的合法来源性。
合法的资金来源,顾名思义,任何通过贪污或犯罪行为所获得的、或无法证明正当来源的资金均不可用于投资移民所用。此外,没有缴税的收入,以及在美国在无合法工作许可的情况下取得的收入也不被认为是合法收入。
常见的资金来源渠道可包括:
投资移民申请人自身的收入,例如工资酬劳、奖金等;
投资移民申请人的投资收益,例如房地产买卖收益、股票交易收益、公司运营盈利分红等;
以资产抵押借贷获得的贷款,例如通过抵押房产向银行获得的借贷资金,或企业主用股东权益做抵押从自己的公司借款;
他人给予投资移民申请人的资金,例如遗产继承、赠予等。
不常见的资金来源渠道可包括:
彩票中奖;
政府或第三方公司赔偿
诉讼中的赔偿
移民局做投资移民资料审查并不是要掘地三尺审查申请人祖孙三代,申请人只需集中精力合理证明用于投资移民的这笔资金是合法来源即可,无需提供所有个人资产的来源证明。
常见资金来源的第一类,申请人自身收入证明起来相对比较容易,由于移民局在审理检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时,对认为利益不相关第三方提供的资料可信度更高,所以在提供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之外,申请人还可以直接提供银行出具的工资账号流水单、或近年来的纳税记录都可以简单明了地证明投资人的工资、奖金酬劳。
第二类申请人的投资收益需注意几个地方:
如果申请人拥有自己的私营企业,因为投资移民属于个人行为,所以投资人要将公司的资金和个人的收益分开,不可以使用公司的资金办理个人投资移民。即使是企业经营者,也应该是通过公司将分配的红利存入经营者个人账户后,经营者缴纳完对应的相关税款后,才能将这笔资金用于投资移民。
很多中国投资移民申请人都通过卖房获得投资移民资金,移民局在审查这类资金来源时会格外注意售卖房产的真实价值、申请人是否是售卖房产的所有人、该套房产涉及的购房贷款状况如何。
第三类也是目前中国投资移民申请人比较常见的一种做法,通过资产抵押获得的借贷资金用于投资移民。对于此类资金,移民局强调申请人必须证明“债务是由申请人实际拥有的资产作为抵押从而获得的资金”,申请人必须对债务负首要责任,且抵押品价值足够偿还债务金额。
而对于股东抵押股权借贷类,移民局会重点考察该申请人在其公司的股权金额(抵押值)必须高于借款金额,并且借贷合同中要清楚说明借款额、抵押品、利率以及借款目的(用作投资移民)这些关键要素。
第四类目前很多中国投资移民家庭将子女作为主申请人,这样就要求父母要先将资金以赠予的形式让渡到孩子名下,签署有效的赠予合同、提供赠予人的财务背景材料及资金来源都非常重要。
另外有一点需要引起申请人的注意,在很多情况下移民局还会要求投资人证明投资移民直接相关资产的初始资金来源,例如申请人如果卖房获得投资资金,那么就要提供当年购房资金的来源证明;如果投资人销售股票获得投资资金,那么就要证明当年购买股票的资金来源;如果投资资金属于赠予所得,那么赠予人就要提供原始资金的合法来源;如果申请人是从自己企业抵押股权借贷用于投资移民,那申请人需证明当初购置该企业股权的资金的合法来源。以此类推,在很多情况下申请人不仅要证明直接用于投资移民的资金来源,这部分资金的原始投入也要来路正当。
对资金数额的要求
按照现行美国投资移民的相关规定,申请移民的投资人需要投入至少100万美金在美国境内的新建、重组或扩张的商业项目上,并为美国公民、绿卡持有者、或其他具有合法工作身份且正在办理移民的申请人创造至少10个全职就业机会,全职员工需要每周至少工作35小时。
在投资金额方面,唯一的例外是投资在目标就业区(Targeted Employment Area, TEA),地处符合标准目标就业区的投资移民项目投资金额可降低至50万美金。
移民局规定,投资移民申请人可以在满足特定情况下进行组合投资,只要总金额满足投资要求,且创造至少10个全职就业岗位即可。
那么怎样才满足组合投资要求呢?举个例子,如果一位投资移民申请人选择的项目并非在目标就业区,那么TA将拿出至少100万美金的投资金额。100万美金需投资在同一商业实体后,可再将资金分别投入到这一商业实体的下属两个商业项目中,但上述商业实体需全资拥有这两个商业项目,并且满足两个项目累计直接创造10个全职就业岗位的要求。如果不是区域中心,只是简单地投资在不隶属于同一公司的不同的商业项目上,即使投资累计达到要求金额、创造了足够的就业岗位,依然不符合投资移民要求。
目标就业区的考核标准
上文已经提及,如果在符合标准的目标就业区投资,原本100万美金的投资金额可降低至50万美金,那么目标就业区如何定义呢?
以下满足目标就业区的两种情况,两者取其一即可:
地处偏远地区,在大都市统计区(Metropolitan Statistical Area)之外的地区或者人口少于2万的城镇;
高失业率地区,即失业率至少高于美国平均水平150%的地区。(因为高失业率地区计算方式相对灵活,目前很多TEA满足第二种情况)。
之所以制定这样的优惠政策,也是为了可以为这些地处偏远的、高失业率地区带来投资、新建商业项目、刺激地方经济增长、创造就业,这也就意味着这个商业项目主要的运营范围不能离开该目标就业区。如果该商业项目在多地运营,那么投资移民申请人就必须证明在目标就业区运营的业务范围是整个商业项目最重要的环节、和创造就业联系最为紧密。
目标就业区可按照地理、或行政区域进行划分,证明以下其中一点即可:
证明该区域是在大都市统计区之外、或人口少于2万的城镇
证明该区域失业率至少高于美国平均水平的150%
由该地区州政府出具的书面文件,可证明该地区虽然地处大都市统计区之内但在它自己的范围内具有高于美国平均失业水平的150%
投资移民规定州级政府有权利根据地理、或行政区域划分规定目标就业区,即使该区域并未满足“大都市统计区之外、或人口少于2万”,只要证明该区域已达高失业率标准即可。州政府在指定目标就业区之前,需正式通知移民局该州内的部门、委员会或相关机构可提供证明该地区的高失业率,并由相关机构致信移民局提供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