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美国移民局更新了政策手册(Policy Manual),为区域中心、投资人的相关资格要求提供政策指导。
美国移民局政策公告文件
这次更新主要涉及EB-5投资移民,条款位于政策手册的Volume 6 – Immigrants, Part G – Investors部分,德美律所就业内比较关心的几大重点问题——维持投资、创造就业、实质变更,为大家带来分析解读。
维持投资
移民投资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他/她在美国条件永久居民身份的完整期间(两年)内始终维持了投资。
在申请移除条件的时候,不需要证明投资款已被完全使用,但投资人必须证明他/她充分完成了维持投资要求。
可用的证据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银行对账单、发票、收据、协议、营业执照、联邦/州所得税申报表、联邦/州季度纳税单等
【德美律师解读】
从移民局字面意思来理解, 维持投资的时间仅限于有条件绿卡的两年有效期内,换句话说,移民局并没有要求829审核、批准之时仍要维持投资。那么,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只要递交了829,投资人就可以要求从投资项目中退出?虽然目前移民局还没有给出明确答复,但从上面的推理来看并不违背相关法条要求。不过,目前业内绝大部分项目还是采取最保守的做法,等投资人拿到了829批准,才启动退出程序。毕竟顺利的拿到永久绿卡,才是投资人的第一要务。
创造就业
移民投资人需要证明已创造,或在合理时间内将创造十个全职岗位给适格雇员,才能达成创造就业要求。非区域中心投资人需要证明新商业企业直接创造了十个全职就业给适格雇员。区域中心投资人需要证明新商业企业直接或间接创造了十个就业。
美国移民局在审核决定移民投资人是否创造了足量就业时,并不要求在递交移除条件申请时这些就业仍然存在,用以分配给投资人。如果投资人能证明他/她对新商业企业的投资为适格雇员创造了10个全职就业,并且这些就业在被创造时属于永久就业,就能满足创造就业要求。
除非其他文件另有说明,否则全职就业将在移民投资人递交其移除条件申请之日被分配给移民投资人。
对此,移民局在文件中举了一个例子:
【例如,如果新商业企业创造了25个就业,但是有三位移民投资人与该新商业企业关联,同时没有分配就业的记录,那么先递交移除条件申请的前两位移民投资人,将每人各自获得这25个就业中的10个。第三位递交申请的移民投资人将分配到剩余的5个就业。】
【德美律师解读】
上述例子中,第三位投资人只分配到五个就业,但是并不是说这个投资人的829就完全没有希望了。只要该项目能够证明,在今后的合理时间内能够创造五个全职岗位的话,那么第三位投资人也能够满足829的要求。
移民局在此明确了829就业机会的先到先得原则,即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谁先递交申请,谁就先获得就业机会的分配。
间歇性的、临时的、季节性的、短期性质的工作不符合永久全职就业。但是,预计持续至少2年的就业一般不会被视为间歇性的、临时的、季节性的、短期性质的。
实质变更
美国移民局理解,实施商业计划书和创造就业的过程取决于众多复杂因素,投资人可能无法控制。为了灵活适应商业实际,美国移民局允许以条件居民身份入境美国的移民投资人在发生变更的情况下移除条件。
移民投资人可以进行移除条件申请并提交文件证据证明已满足了移除条件的要求,不考虑最初的I-526移民申请中所含的商业计划书。美国移民局不会仅仅因为未能完全坚持I-526移民申请中的商业计划书而拒绝移除条件申请。移民投资人可以寻求不在区域中心先前获批的行业类别中的替代商业机会。
但是注意,如果投资人还没有取得条件永久居民身份,但在递交投资移民申请后有实质变更发生,那么投资人将失去资格。
如果实质变更发生在移民申请获批后,但在投资人取得条件永久居民身份前,这样的实质变更将引起有意撤销批准通知书,在未能说服移民局的情况下,将后续导致移民申请批准被撤销。
原文作者:德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