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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EB-5新草案热点:2年就递I-829?不需要有条件绿卡了?!

昨晚EB5sir的文章《EB-5草案出炉,史上最最妥协的版本》,想必刷爆EB-5的中国朋友圈。其中这段话引起了热议:

6.排期相关:

6.1 签证配额,没有变化;

6.2 继续保持该条款,即递交I-526之后,能够在2年后直接递交I-829,缩短排期等待时间,变相解决一定的排期之困。

这个既看上去很美,又让人混淆,还感觉很突然。

老肖之前看各版本提案的时候,注意到今年9月Goodlatte的H.R.5992版本提案里面,的确有6.2这一点的内容。但这一条并未获得业内广泛关注,可能有几个原因:

H.R.5992这一版提案,还未到国会公开讨论,就内部取消了进一步的机会。没多久就是930、法案延期到12月9日,所以,这版提案关注度不高;

H.R.5992提案,写得很拗口,还对之前的移民法案做了很多“补丁”,和之前的几版提案不太一样,估计解读也比较累一些;

关于526获批2年、可以递交829,并没有刻意强调,感觉是轻描淡写。更容易被忽略。

老肖就试着解读一下这一段。

H.R.5992到现在这版怎么写的?

翻开H.R.5992,P99-100页,如下:

对照一下EB5Sir刚刚发布的内容,12月初的版本(草稿,非提案):

内容一模一样。

因为两版基本可以确定都是以Goodlatte为主来起草的,所以内容延续也是很正常。也说明这一条并非新内容。

老肖同时想到去年Grassley 2015.11.7 的那稿Draft版本提案,P16页,是这么写的:

看起来比较相似(上面这一段的时间点很清楚,但标准模糊)。

综上所述,Grassley、Goodlatte,本质上,两个G都是一个Group滴!

H.R.5992,把上面这段话,放在了对于INA移民大法Section 216A的修改章节里面。216A是关于“有条件绿卡和解除条件”的。这个改动,不显眼地加在里面,的确很不容易发现。

而且,如果这件事情实施,有条件绿卡还会不会在、也不好说呢。

关于各版本提案的要点比较,欢迎各位耐心充沛、眼神较好的朋友,看一下老肖之前的文章:

《EB-5改法提案备忘录&字典~没通过也让你一身冷汗?!》

投资满2年就递交I-829,法案是说怎么操作?

最新草稿或H.R.5992,是这么说的:

(f) Petition From Qualified Alien Investor.—An alien investor who invested the requisite capital and created theemployment required under section 203(b)(5)(A)(ii) at least 24 months beforeadmission, and is otherwise conforming to the requirements under section203(b)(5), may file a petition, before admission for permanent residence, to beconsidered, at the time of obtaining status of an alien lawfully admitted forpermanent residence, to obtain such status without conditions.”

老肖先补充一下法律条款,Section 203(b)(5),是说INA(也就是美国移民大法)的第203章。其中(b)(5)讲的是“就业创造、TEA、最低投资额”等内容。section203(b)(5)(A)(ii),是指投资人需要创造10个全职就业。

大意翻译一下,这段话就是说:

一个外国EB-5申请人,如果满足了法案Section 203(b)(5)所需要的(最低)投资金额,也创造了足够的有效的全职就业岗位,以及其他方面都满足法案要求的情况下,在做出投资行为后的24个月后,可以直接申请(不带条件的)永久居留,也就是现在的I-829申请。

如果真要执行,需要这么几个条件或动作:

1. 申请人已经打了满足最低投资款条件的资金

2. 申请人其他方面都满足条件

3. 以上两条,主要在I-526阶段审批,也就是需要I-526获批

4. 申请人的资金已经做了投资

5. 申请人认为自己的投资已经创造了10个全职就业岗位

6. 满足3、4、5条件后的24个月后,就可以提交I-829申请

简单说明:

递交I-829之前,还是需要I-526获批,这一步不变

资金必须进入JCE、进行实际投资,不能放在监管账户不动

资金进入JCE,并不一定在I-526获批以后,也就是投资行为有可能和I-526审核同步进行

投资达到至少24个月,也就是投资后最早2年,并且I-526获批了,就可以递交I-829申请

如果投资到了2年,就业仍不满足,应该可以延迟一段时间再递交I-829

如果投资到了2年,I-526还未获批,即使就业满足了,也要等到I-526获批再递交I-829

这样,就跳过了有条件绿卡阶段,也就是可以不去申请、领取有条件绿卡,直接拿永久绿卡

这里面有个改变相当抓眼球,那就是---不一定必须要有条件绿卡了?!!!

不需要有条件绿卡,和移民法案有没有冲突?

无论是EB-5行业的从业者,还是EB-5的投资人,对以下EB-5流程的记忆肯定深入脑髓:

I-526获批 ---> 登陆,拿有条件绿卡(有人误称“临时绿卡”)

---> 约2年申请I-829获批 ---> 获批,拿永久绿卡

其中,有条件绿卡,也就是Conditional Permanent Resident,简称CPR。

相对的是永久绿卡,也就是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简称LPR。

现在突然说,可以不经过有条件绿卡了?是不是非常的不适应?!

老肖翻了一下1990年那版古老的EB-5法案,其实那一版法案并非针对EB-5设立的,全称是《ImmigrationAct of 1990》,也就是移民(改革)法案。

这一版法案,确定了EB-5上面的基本流程,沿用至今。

但是,在当时的条件下,CPR的获批是非常快的。

在申请人数不多的情况下,从递案、到I-526获批、到拿到CPR,快的话几个月时间!(有没有觉得那时候好幸福呢!)

也就是说,老肖理解移民法案的本意是:

如果投资人投资额够,BP合理,RC、TEA、PPM等等合规,这些确认后,也就是I-526获批后,就(马上)可以享受绿卡待遇了!

所以,I-526到CPR,只有领事调整程序或调整身份的时间环节,几乎没有任何风险。在没有排期的情况下,可以说“I-526获批,就相当于(很快)拿到有条件绿卡”,I-526获批和CPR,从某个角度来说,几乎是一件事情。

只是,因为一般投资后项目才会开始、就业还未真正满足,所以这时候给的PR是Conditional的,所以是发的CPR。

CPR解除条件,主要是考察实际就业创造情况;一般来说,对于只一个直投创立的新企业,要求它2年内、每年创造10个全职就业岗位就够了,(当时区域中心试点法案尚未推出),所以,1990年法案确定了2年的期限。老肖窃认为,这就是“CPR获得21个月后,可申请I-829”这个流程的由来。

那么,法案里面规定的“2年”,核心不是CPR必须持有2年,核心是“给NCE 2年的考察期,通过投资来创造足够就业”。

也就是说,CPR本来就是一个过渡,投资2年能创造足够就业,就应该可以获批永久绿卡啦!

2年的起点,本来就应该是足额投资后的2年,而不是CPR获批后的2年!

那么,随着时间的演变、申请人数暴增、审批周期过长,如果发生较长的排期,现在的流程里面,“CPR获批2年再拿I-829”,相当于人为增加了一个新的时间起点,已经成为一个获批LPR永久绿卡的延时障碍点,或者说法案没考虑到当前情况的一个Bug。CPR的意义其实也不大了。

投资满2年就递交I-829这个环节,也就不适合再叫“解除条件”了。所以去年Grassley那版里面,这段话还叫“Removal of Conditions”(解除条件),表达是有些错误的;今年Goodlatte版本就改成“Petition From QualifiedAlien Investor”(合格境外投资者的申请)了。

当然,对于没有排期的人,CPR还是有意义的,如果I-526获批比较快,就可以较早登陆拿到绿卡,小朋友可以享受公立教育等待遇。只是,这样相对2年就递交I-829,差距就没那么现在大了。

而且,在EB-5热度持续不降、新总统又喊着要Make American Great Again的情况下,吸收海外投资、创造美国国内更多就业,恐怕是近期大势所趋,EB-5应该也不会回到1990年那个无人问津、审批奇快的阶段了。

投资满2年就递交I-829,有什么意义?

对于中国大陆的投资人,当然很有意义!

现在的排期,是在拿CPR之前需要漫长的等待;拿到CPR以后还要揪心地等2年,才能申请I-829;I-829获批才能收回投资款。

如果跳过CPR,在投资后2年就递交I-829,也就是说,拿到LPR的时间,比原来模式缩短了大约2年。
流程变成了这样:

I-526递交---> 投资 ---> I-526获批且投资满2年,申请I-829--->获批(可能有排期),拿永久绿卡

在当前的情况下,就算I-829审批非常缓慢,大家把上面的步骤加起来,那么3-4年有可能I-829就可以获批!如果移民局增加了人手(I-526等审理费大幅增加的原因之一,就是为了获得更多费用去招募审案人员),未来各环节审理时间,有可能还会大幅缩短。

谁不喜欢快速解套呢?!

还有,I-829获批,那么投资款就“可以”返还(不是必须返还,还要看借款期限)。如果5年多时间I-829就能获批,和大部分借款期限是接近的。这个又回到“审案过程和还款过程比较匹配”的状态了。

(关于还款期限的问题,各位朋友不妨看一下老肖的文章《EB-5永久绿卡还没拿到,项目已收回投资,资金怎么处理?这些处理办法行不行?》)

投资2年就递交I-829,怎么排期?

如果真的这么做了,很多规则会改动。

比如排期。

如果EB-5的签证配额仍然没有放开,大家都记得拿CPR需要排期,I-829出来就自然拿LPR。如果按照新规则,这里就会改动,也就是I-829获批以后仍然要排期。

---这和以前的习惯思维不同。

从EB5Sir转发的这版新提案草稿来看,配额的确没有考虑放开。当然,这是草案,未来的立法结果还要看多方博弈,差距很大也是有可能的。

假如EB-5仍然没有放开配额、每年还是1万张,申请人拿LPR还是面临排期。

具体的排期,就和现在拿CPR的排期,时间点几乎完全一样!

同样要看排期表,人在中国走领事调整,人在美国交I-485。

为什么说“一样”,因为排队领CPR就换成了排队领LPR,所以几乎一样。而且,排期顺序应该也是以I-526递案时间为排期依据。

为什说“几乎”一样、但还是会有些不同呢?因为,按照新提案的要求,申请I-829需要几个条件:I-526获批、已经投资、创造了10个就业岗位。

有些项目或个人,I-526获批很慢,2年不够(客观存在这样的情况)

有些项目,可能资金迟迟不能释放给JCE。这里面可能有多种情况:项目文件设计的要求;项目并未启动或各种考虑,到申请人I-526获批时JCE还不需要EB-5资金;项目进展出现问题,EB-5资金没有顺利进入JCE、或者不敢进入,如此等等。

如果投资的要求达到,还有个“2年内创造足够就业”的要求。有些项目,在投资2年内,可能尚未给申请人创造足够的就业。比如,施工等进度非常缓慢的项目、项目发生资金不足、项目中间发生重大变动等情况。

所以,部分申请人即使投资满2年了,还要等其他方面条件符合才能递交I-829。这样,如果申请人的I-829获批如果非常晚,那么即使其I-526递案比较早,有可能也会排在后面才能拿到LPR。

如果不需要排期的朋友,或许可以自由选择,是投资满2年就递交I-829、一步到位拿LPR,还是I-526出来去拿CPR。这一点还有待明确。

这个做法会不会执行?

首先,老肖觉得,在配额没有放开、排期漫长的情况下,这个做法会变相加快获得永久绿卡的时间,(大约缩短2年),还是非常有意义、值得鼓励的。

如果配额大幅放开,排期大幅缩短,这个做法价值也就不高了。

另外,这件事情,对移民大法INA的改动比较大,涉及多个方面,可能会引起很多的修改,从这版法案来看,做的并不周全。那么,会不会因此拖延讨论、修改提案的时间呢?

还有,老肖觉得,H.R.5992提案,是个半成品,并不完整;某些内容也尚未被业内充分解读。不少修改内容,是藏在那些角落里面。比如,里面提到“拿到有条件绿卡CPR的3年内,如果还不能创造足够就业,就要取消CPR了”?!。。。如此等等,还请各位大神专家进一步解读了。

写这版提案的议员们,恐怕只管制订政策、未必了解操作实务。如果执行,移民局这群干活的人,估计会叫苦连天,因为很多程序都得改。包括刚刚发布了《审案手册》,又要改啦。

当然,这事儿能不能执行,要看新的EB-5法案提案能不能通过、会不会有别的提案通过。现在还不好说。大家也别高兴太早哦。

时间仓促,老肖的解读或有不足,请各位见谅!

文章也参考了Kelvin Luo律师和EB5Sir的意见。一并致谢!

提案的事情,EB5Sir消息最灵通,各位朋友还是经常去看看他的“美国EB5一点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