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4月30日由中央人民政府公布。
5月1日起施行,共8章27条。该法规定:坚决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妇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
该法还对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处理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又通过了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共5章37条,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