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7月15日,台湾当局宣布从即日起台湾本岛和澎湖地区解除戒严令,但金门、马祖及东沙、南沙等岛屿仍然实施戒严。
1987年7月14日,蒋经国发布“总统令”称,台湾地区自1987年7月15日零时起解除戒严;台湾“国防部”在同一天宣布,将对237名在戒严时期受军法审判的非军人受刑者予以减刑和恢复公民权。
戒严令在台湾地区施行已达38年之久,衍生出许多戒严法规,这些法规亦从15日起废除,但其中有些内容保留在“国家安全法”中。台湾“行政院”14日宣布的“国家安全法”及其施行细则从15日起生效。
台湾宣布的“国家安全法”中,仍然把台湾当前称为“动员勘乱时期”,继续坚持“反共基本国策”,限制人民基本权利,禁止台湾人民与大陆“三通”,规定人民集会、结社不得违背“宪法”或主张共产主义,人民未经许可,不得出入境等。
因此,“国家安全法”被不少台湾人士批评为“换汤不换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