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的世界里,本没有“5年”;走的人多了,就有了“5年”。
老肖改编鲁迅前辈的一句话,作为开场白。因为今天想话一话EB-5里面那些你可能误会的“期限”,比如EB-5的投资还款期限,为什么是“5年”?
EB-5法案里面有没有这个“5年期限”?
下面这段话有没有觉得似曾相识?
“EB-5投资人只需满足连续5年投资50万美元、并创造10个直接或间接就业机会,即可全家移民美国”
类似内容在不少的EB-5宣介材料中出现过。甚至有人说,“EB-5法律规定,投资人需投资5年后然后还款”。老肖不知道类似的说法,是不懂呢,还是故意曲解呢?反正EB-5行业里面,类似的似是而非的内容,屡见不鲜,所以老肖经常提醒投资人,要看原汁原味的内容,就像吃海鲜大餐一样,远离来路不明、经过深加工的东西。
好,老肖找出美国1990年那部移民大法。关于EB-5的篇幅,算是这部法案里面最长的内容之一,多达5、6页。其中关于投资款的部分,翻来翻去,对于投资期限或者还款,看不到“5 Years”的说法哦。
后面的美国移民局2013年发布的、EB-5集大成的《5.30EB-5政策备忘录》宝典里面,老肖也没有找到任何关于“5年”的说法。
So,这个“5年期限”从哪里来的呢?
各位朋友一定和老肖一样好奇,这个“5年期限”怎么变成了EB-5行业的标准说法或做法?
因为老肖对金融投资略知一二,而且,老肖也知道,目前的EB-5模式,本质上是个私募产品。
可以参考老肖之前的文章,《EB-5为什么要受美国证监会SEC监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投资一些长线项目,极少用于短线运行。这样,从募集、投资、管理运营、到退出的周期比较长,所以“5年”的投资期限是一个比较常见的周期,在发展的早期,成为大部分基金的习惯性设定。当然,实际操作中,投资期限各种变化都有,更长一些的、略短一些的都不少见,比如5年+2年、5+5、3+2、2+1等等,都有出现。这个与行业特点、基金操盘人的风格思路、退出的难度周期等等都有关系。
以下是一个资本市场上、标准的私募基金产品的运作阶段。
EB-5比较特殊,其实是一个“披着私募外壳的投资移民产品”。所有通过私募基金模式来参与EB-5的投资人,几乎都是醉翁之意不在酒---绿卡第一,保本第二,回报能有最好。
既然如此,用款企业(项目开发商)就可以使用极低的成本来募集资金。大家各得其所了。
私募基金模式引入到EB-5之中后,因为非常适合行业特点和客户心态,就获得了快速的发展,已经成为目前EB-5产品的绝对主流模式(但不是法定模式)。所以,私募投资领域习惯的“5年”投资期限,就被大量写入认购协议等文件中,一直沿用下来,经过口口相传,成为了今天EB-5行业的“隐形标准”。
所以老肖说,EB-5的世界里,本没有“5年”;走的人多了,就有了“5年”。
某些不求甚解的人,恐怕也没怎么看过法律或原汁原味的解读,就把这个5年说成是“法律规定”。唉~~~
这个“5年期限”实际意义多大?能不能改?
在EB-5出现排期之前、也就是2015年5月之前,如果要做EB-5,我们可以粗粗算一下,从投资到还款需要多少时间:
《EB-5办理流程表》
所谓的“投资期限”,也就是约定了使用EB-5资金的项目开发商、必须还款的时间,即使还款偶尔延迟一年半载,也是合理范围。
上面的时间,粗粗加一下,投资到退款,差不多就是5年!(注,老肖没有算上递案到资金释放的时间差,因为各个项目对这方面的规定不同)如果更早几年办理,I-526和I-829审核还要快,顺利的话可能4年这个流程就能走完! (注意:审核I-829的时候,法律要求如果已经全部或部分还款,就不能获批I-829)
所以这个5年期限,不是官方规定,是各方自行协商确认的,那么,原则上其实是可以改动的,你要是非要求项目开发商缩短这个用款期限,只要双方你情我愿,也没有问题。老肖之前也见过有些EB-5项目,的确在4年出头就偿还了投资人的投资款。(看来凡事要趁早啊!)
所以,EB-5发展至今,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5年的投资期限”和EB-5实际办理过程是大体相符的。也就是说,还是很有意义的。
可是,“排期”让这个5年期限已经形同虚设。而且,排期的出现早有征兆。下面是美国移民局每年I-526的受理、批准、拒绝、待审表格。
EB-5每年仅有1万张绿卡配额,根据家庭大约人数,其实只够4,000-4,500个申请家庭使用。考虑到有部分可能会被拒签,5000个申请怎么也会用完一年的绿卡配额。上表中,2012、2013财年都有6,000多个申请,需要的绿卡已经超额了,所以对于中国大陆出生的申请人,迟早要发生排期。
可是这个排期不发生则已,一发生就玩大了。随着2014、2015财年递案量的暴增,前面《EB-5办理流程表》的Step 2到Step3之间,间隔已经明显增加,I-526和I-829审核周期也有所延迟长。这样,中国大陆出生的主申请人,要想继续在5年内收回投资,在目前的情况下几乎没有可能了,除非法案在配额方面有明显放宽。
这篇小文的内容,老肖之前其实提到过,但未像今天这样详细展开。另外,EB-5里面容易被误读的“时间”还有几个,就拿这篇作为开篇吧。
Tips
请参照老肖之前的文章:
EB-5为什么要受美国证监会SEC监管?
怎么理解EB-5的“投资”属性?为什么结构看起来这么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