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以来,美国移民局的立场是如果签证申请在申请人去世之时尚未裁决,移民法不允许受益人的申请获得批准。但2009年10月28日生效的移民法第204(l)条使这一状况得到改变。为此,移民局还针对“适格亲属死亡后申请的批准”问题出台了政策备忘录,并对《审核官手册》进行了修订。
相关法律并没有对“适格亲属”作出明确定义,但移民局推定列举了几类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其中一类就是职业移民申请中的主申请人,EB-5作为职业移民中的一大类别,EB-5主申请人自然是符合条件的“适格亲属”。
如果EB-5的主申请人去世,符合一定条件的签证申请或身份调整申请能够继续。这里的条件指的是移民法对受益人的居住要求,即:
Ø 在主申请人去世之时,受益人居住在美国,
Ø 并且在申请决定作出之日仍将继续居住在美国。
那么在主申请人去世时,无论移民签证申请是否获批,所有的间接受益人均可依照第204(l)条寻求救济。并且只要有一个受益人符合上述居住要求,则视为其他受益人均符合要求,无需所有受益人满足移民法上的居住要求。但是EB-5由于情况和其他职业移民申请不同,在526还没有批准甚至是已经批准但是申请人还未获得移民签证配额之前,申请人和受益人多数都是居住在美国以外的。所以哪怕EB-5受益人未能满足上述居住要求,我们认为也存在一定的和移民局商榷的余地。
同样地,对于跟随移民(I-824申请),如果其中一个受益人符合上述居住要求,其跟随移民申请也不会因为适格亲属的去世而受到影响。
间接受益人的I-526和I-485申请获得批准后,由于主申请人的去世并不能构成移除绿卡条件的基础,间接受益人仍必须在两年后提交I-829申请,证明达到了移除绿卡条件的要求。
对于某些需要提交经济担保书的职业移民申请,如果适格亲属去世后,签证申请获得批准或没有根据第204(l)条被撤回的,应由另外一个符合条件的个人作为“替代担保人”提交I-864表格。
原文作者:德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