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得知一位客户的遭遇,很难过也很揪心。基本情况如下:客户2013年递交的I-526申请,2016年5月递交的I-829申请,目前是审核中。客户有明确的理由认定自己的829申请会因为项目原因被拒。为了保持身份并且继续在美国生活,在分析了各种可能的情况后,再次选择一个项目似乎是可行的方式。小龙认为这位客户的情况,绝对不是个例,后续可能会出现不少类似的情况(并非因为区域中心欺诈等原因,而确实是项目本身存在的商业风险)。实际上前段时间业内大号“EB-5投资移民一点通”有出过系列文章关于投资人如何自救以及分析中,列举了不少应对方式,但小龙今天想要分析的是:如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再办理一份EB-5申请的可操作性。关于新的I-526审核规章和政策,小龙踏破皮鞋寻觅到一份2009年12月的美国移民局备忘录(2013年5月的备忘录并未对此类情况出台指导性的政策,之后的其他发布中也未有提及或模糊处理),里面有详细的关于“投资人如何在之前的I-526通过的情况,考虑申请新的I-526,以及之后的步骤”。
按照小龙的惯例,能用图说的,绝对不尝试用文字表达。先上图:
图标解释如下:
情况一、原先的I-526已经通过,但是投资人还未转换身份(AOS,Ajustment of Status)或者拿到移民签证(IV, Immigrant Visa)。如果递交新的I-526申请并且获得批准后,那么新获批的I-526将作为投资人转身份或者移民签证的基础,并且新的商业计划也将用于审核未来的I-829阶段。
情况二、投资人的身份已经转换或者已经拿到移民签证,但是在递交I-829(两年临时绿卡到期前90天)之前。递交新的I-526申请,如果获批,投资人需要同时递交I-407表格(放弃绿卡)和I-485转身份申请,那么原先的临时绿卡将作废,新的转身份申请通过后,颁发新的两年临时绿卡。之后的I-829申请将以新的I-526作为基础。如果新的I-526申请被拒绝,那么投资人将使用原先的I-526申请作为I-829申请的基础。
情况三、投资人已经按照原先的I-526递交了I-829申请。再次递交新的I-526申请并且如果获批,投资人需要撤回原先的I-829申请同时递交新的转身份申请。那么原先的临时绿卡将作废,新的转身份申请通过后,颁发新的两年临时绿卡。之后的I-829申请将以新的I-526作为基础。如果新的I-526申请被拒绝,那么投资人将使用原先的I-526申请作为I-829申请的基础。
所有上述情况还有一个附加条件,即在新的I-526获批并且递交转身份申请时,附属申请人的状态必须满足配偶或21周岁以下未婚子女的条件。
小龙相信绝对没有投资人愿意走这一步,但是如果真的发生并且需要这么做的时候,希望移民局在2009年的政策备忘录中的指导,能够让投资人的美国梦继续,防患于未然。该备忘录距离现在已经有将近十年,小龙并不知道是否有按照备忘录的方式最终修成正果的成功案例。小龙并非专业律师,对法律条款和政策的理解,火候还不够,如果有不准确的地方,热烈欢迎业内高手指教。
原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深山卧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