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投资移民项目法律文件涉及申请人、移民局、区域中心、有限合伙事业、借款企业、监管机构及银行等诸多机构,类别较为复杂。除基本文件之外,申请人投资移民美国还涉及到其他辅助性文件,如顾问协议、借款企业财务报告、借款企业业务合同等,申请人可充分了解项目资质、运行规则和借款企业状况。申请人可按照其中英文名称按图索骥,要求项目推介方--出具并详细解释即可。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项,认购项目的行为都将缺少保障。
(Letter of Approval & Approved Amendment)
指美国移民局对区域中心成立的核准批复函件,用于证明区域中心的合法性。如果区域中心没有获得核准,申请人无法享受减至50万美元投资额以及间接计算就业机会等针对区域中心特有的优惠条件。另外,函件中会规定区域中心可开展项目的产业类别,申请人认购核准类别之外的项目亦无法享受到各种优惠条件。
(Confidential Offering Memorandum For Limited Partnership)
这是体现投资项目具体情况最核心的文件,是申请人对项目进行评估和判断的基本条件。文件中详细体现申请人通过认购项目组成有限责任合伙事业、再通过有限责任合伙事业将资金借款给企业,最终达到移民目的的整个过程。申请人投资行为所涉及的所有要素:认购金额、还款担保等均在此文件中体现。专家提示,如果不能出具机密信息备忘录,可以视作该项目情况尚未确定,申请人如果在缺少这一文件的情况下盲目认购,很可能因后期项目情况和规则的改变而造成损失。这一点申请人务必要引起足够重视。
美国移民临时法案中规定,申请人的投资必须达到"间接创造10个就业机会"的最低要求,只有满足这一条件,申请人才能在投资两年后顺利解除条件,拿到美国永久绿卡。因此,项目运作方必须出具按照标准计算间接就业机会数量的证明文件。(可为独立文件或在项目机密备忘录中体现。)不同行业的项目计算标准不同,以南达科他州政府基建系列项目中某方案为例,该项目工程总造价4.05亿美元,按照电力行业标准,每100万美元创造5.4309个就业机会,计算得出共创造2200个就业机会,平均分配到200个投资单位(申请人)上,每个投资单位创造就业机会数量为11个,达到美国移民临时法案的要求。
(Limited Partnership Agreement)
这一文件界定了申请人作为有限合伙人与主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等关系。不同区域中心成立的有限责任合伙事业有着不同的主合伙人,在政府性质区域中心项目中,主合伙人往往为政府监管机构。以南达科他州政府基建项目FPL风电方案为例,主合伙人是南达科他州政府机构,对项目履行监管职能,这一项目中的有限合伙事业协议就是体现申请人与南达科他州国际商务部之间的关系。
(Subscription Agreement)
这一文件体现申请人通过认购项目单位从而获得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资格这一过程,保障申请人作为有限责任合伙事业的有限合伙人的基本权利。
(Escrow Agreement)
界定申请人认购项目的资金监管银行和监管规则,对于申请人的资金安全有着重要意义。申请人如果在没有银行监管协议之前便汇出资金,资金安全将无法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