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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EB-5项目发行费是否需要提供资金来源证明?

今年USCIS(移民局)举办了2次利益相关者会议,说实话,会议中谈论的一些问题答复,有些起到澄清作用,但是同时惹起不少新的争议或者困惑,其中项目发行费(或者叫管理费)是否需要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就是USCIS在2月26日会议上带来的新困惑之一,今天来看看Vaughan de Kirby律师的观点。

Eb5

提供50万或100万美金投资资金的来源已非易事。最近关于区域中心收取的5万美金的发行费的问题,人们又有一些困惑。投资人需要提供这部分款项的来源吗?

2015年2月26日召开的利益相关者会议上关于资金来源问题的部分使得很多人坐立不安。尽管移民局代表给出的解释似乎与移民局规章一致,但从业者却因为从过往经历中得出的规章与事实往往有出入而持怀疑态度。

规定

移民局规定,EB-5投资人绿卡签证申请必须包含“能够证明外国投资人投资了一个美国新企业或正积极进行投资该新企业,并将创造不少于10个全职工作岗位的证据”。该规定更进一步说明“在美国的合格的投资金额为100万”或50万美金(如果投资在目标就业区)。

根据规则所写,很容易得出结论只有投资款项本身必须出示文件证明来源合法,而辅助的发行费费则不需要。但是,经验却给了我们相反的结论。

利益相关者会议

在过去的利益相关者会议上,EB-5从业者被建议为发行费提供资金来源证明。那些没有提供的人会被要求交补件。在补件通知中,移民局要求投资人“提供发行费资金来源”。尽管补件通知用词稍有不同,但要求却大体一致,即发行费资金来源需被证明。

2015年2月26日的利益相关者会议上,参与者收到了关于发行费的新规定。这些新规定与过去移民局的政策与裁决背道而驰。一名移民局官员的意见是发行费的资金来源不需要被证明,因为没有相关法律要求。她解释了移民局需要证据证明发行费只是要证明这笔费用不是从50万或100万美金的投资金额中扣除的。虽然对于投资者来说这是好消息,但EB-5律师应该保持谨慎乐观的态度,因为现在我们还不清楚移民局是否真的已经接受了这个新观点。

基于这些错综复杂的信息,许多投资人开始疑问是否需要提供文件证明发行费资金来源。由于没有来自移民局的官方指南,我们事务所为安全起见还是会要求投资人在提供投资资金来源证明之余也提供发行费资金来源,尽量避免被要求补件。

原文作者:Vaughan de Kirby律师,原文网站:www.visaansw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