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签忠诚协议成离婚的最大障碍是怎么回事?为缓和矛盾,杭州一男子签忠诚协议,现在需要支付女方500万才能离婚!那么,签婚前协议要注意什么呢?一起来看看下面的介绍。
一、男子签忠诚协议:
今年8月,杭州的林先生(化名)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提交的证据中就有一份是「忠诚协议」,上面罗列了林先生和妻子韩女士(化名)的对家庭的各项承诺。
其中,关于离婚部分内容大意如下:由于双方感情不和,为了防止发生「某些不好的事情」,林先生承诺,如他在没有出轨的前提下提出离婚,则要赔偿女方现金500万,在此前提下双方和平离婚;如果林先生既出轨又提离婚,则应当赔偿女方现金1000万,在此前提下双方和平离婚。
韩女士则承诺,今后将关心和爱护家庭,用家庭幸福巩固爱情。
林先生忐忑地向法官解释道,这是结婚后双方因为几次吵架而决定签署的协议,现在自己虽然也没有不良行为,但按照协议也应当支付女方500万才能离婚,希望法院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离婚。
之后,人民调解员联系了韩女士到场进行调解。也许是已经对这段婚姻十分失望,韩女士表示同意离婚,但是要求林先生兑现「忠诚协议」的承诺。
林先生不禁暗暗叫苦,当初书写承诺时仅是为了缓和矛盾,如今却成了离婚的最大障碍。
经过林先生和韩女士的几次协商,最终林先生答应通过将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房屋折价200万补偿给韩女士。最终,在协商好子女抚养、财产归属之后,林先生和韩女士以调解的方式离了婚。
婚前协议是指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为结婚而签订的、于婚后生效的具有法定约束力的书面协议。这个协议于双方有效,第三方无效。下面来看看签婚前协议要注意什么。
二、签婚前协议要注意什么?
第一,订立婚前财产协议必须出于双方自愿,任何一方均不能对另一方采取隐瞒、欺诈、胁迫的方式,也不能乘人之危。基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协议是无效的。
第二,婚前财产协议的对象必须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合法拥有的财产,括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不属于夫妻所有的财产不能成为婚前财产协议的客体。
(一)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
(二)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司法解释规定婚前财产只要经夫妻共同使用、经营、管理并经过一定期限就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权取得的理论,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释权限之嫌。修正后的婚姻法没有采纳这一司法实践中的做法,第18条第1项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
(三)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第三,婚前财产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既不能规避法律,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第四,婚前财产协议不一定必须是书面形式的。有时口头协议也可以成立,但必须是夫妻双方对口头协议的效力均无异议、能证明双方有口头形式的协议且一直履行的情况下,口头协议才有效。
第五,婚前财产协议不一定要做公证才有效。只要婚前财产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使不经公证也具有法律效力。当然,对婚前财产协议做公证更为保险,尤其在是一方丢失协议的情况下,公证机关保留的协议将具有重要的证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