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严大判一经为四分:一信分,二解分,三行分,四证分。见三藏法数十四。【又】法相宗立八识,八识之心王,心所,体虽各一,而分别所起之用,则有四分:一相分。是为心内所现之境,心者虑知之法,虑知之法,必有所知之法,故心生时,心之自体自转变,而现所虑所托之境,此名所虑所托之境分。相者相状,心起时,浮于心前之相貌也。二见分,见者见照。能缘为义,缘其所变相分之见照作用也,识之自体变相分,共起能缘之用,此名见分。三自证分,见分虽知相分,而见分不能自知见分,如刀不能自斩刀也,故别有知见分之用,此名自证分。是为识之自体分,彼见分非他物,即此自体缘外(相分)之用也,今自体自证知此自用之见分,故名自证分。四证自证分。自证分自证之用谁证知之,于是从自证分更起能缘之用,使证知自证,此名证自证分。而知此证自证分者为谁,知之者,即前之自证分也。自证分为证之自体,则缘外之见分与缘内之证自证分,皆得知之。以见分与证自证分,是自证分缘内外之二用,体必能知用也,兼缘二分,故不要第五分。譬之店中之货物如相分,掌柜如见分,主人如自证分,证自证分如其妇。见分缘相分而不可缘自证分,犹如掌柜能差排货物,而不能关知主人之事,自证分得缘外之见分与内之证自证分,如主人得管理掌柜与其妇,证自证分之缘自证分,如妇知夫之事。此四分古师多立三分。证自证分合于自证分,护法菩萨之正义,乃立四分。起信论所说,业转现之三识,如其次第,恰当于自证分,见分,相分之三分。然而一切诸法无一不影现于相分中,但诸识之相分,影现之相不同耳,开示之则如图。##【图像: T0043.JPG 删减】
条目 | 解释 |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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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所引色 | 法处所摄色五种之一。【参见: 法处所摄色】 | 详细>> |
受戒入位 | 受佛戒,则入佛菩萨之法位也。 | 详细>> |
受戒 | 戒者五八十具之别,随而受之者,各有其仪式作法,【参见: 戒... | 详细>> |
受想行识 | 五蕴中之四蕴也,此四蕴皆为心法,故称曰非色之四蕴。 | 详细>> |
受想 | 五蕴中之受蕴与想蕴也。【参见: 五蕴】 | 详细>> |
受岁 | 比丘夏居竟,增一法[月*葛],谓之受岁。 | 详细>> |
受喜 | 十六特胜之一。【参见: 十六特胜】 | 详细>> |
受别 | 【参见: 受记】 | 详细>> |
受决 | 同受记。谓受决定之记别也。 | 详细>> |
受具 | 谓比丘比丘尼之受具足戒也。行事钞上三之一曰:“十僧受具。” | 详细>> |